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蛋白粉”200000千克,申报总价20000美元,商品编码3505100000。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2303100000(监管证件代码AB、检验检疫类别Q),出口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擅自出口未经检疫合格货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