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口一票葡萄酒。该报关单项下共两种货物,申报品名分别为“苏菲的礼物桃红葡萄酒”、"非洲酋长甜白葡萄酒",申报商品编码2204210000,申报数量均为5040瓶,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共计11390.4美元,同时申请入境检验检疫。2021年6月30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人工检验,已擅自提离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