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2日,丹东海关稽查科检查当事人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对盐渍苏子叶进行溯源时,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时使用的原料苏子叶无合格证明,未按要进行检验。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请况说明、检查记录、生产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干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