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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尾气处理液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22:56: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0次

      2022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尾气处理液1620件(161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815900000(出口退税率13%,无出口监管条件)经查验、归类认定发现实际货物为车用尿素溶液应归入商品编号3102100090,出口退税率为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当事人情况说明;(4)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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