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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氢氧化钡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22:52:1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4次

    20213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氢氧化钡26吨,件数为1040件,申报总价43680美元。经查验、取样送检至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根据《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显示,该票报关单项下实际货物为一水氢氧化钡,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经查,实际货物中,有1013件货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经查,本案一水氢氧化钡属于8类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3262),其中有447件货物所使用的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4)当事人情况说明;(5)货物包装照片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2874元。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4506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473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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