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盒63000个,申报总价23940美元,血氧仪 17600台,申报总价10208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是红外测温仪1900个,总价 79800元,KN95口罩114450个,总价206010元、口罩机3台,总价11400元,血氧仪19886个,总价477488元。
经调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过程中,为了如期向国外买家提供货物,故意逃避海关 检查,未将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红外测温仪报检、未将KN95口罩和口罩机进行申报,且未 如实申报血氧仪的数量(少报2286台)。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笔录、公司情况说明、发票、价格证明、检验报告等 证据材料为证。
本关认为,当事人未将红外测温仪报检的行为,属逃避海关商品检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当事人未将KN95口罩和口罩机进行申报、血氧仪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9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