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出口化妆品套装(小)等化妆品及美妆工具一批,共申报9项商品。其中商品序号:8,商品名称:眼影刷,金额:6645.41美元,折合人民币42342元,规格型号:310|化妆用木制LCHEAR牌,产品含木制配件,属于植物产品,该货物未依法报检;存在企业出口应当申报检验的商品而未申报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销售合同、企业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服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油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