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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妆品套装等应当申报检验的商品而未申报潮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04 12:52: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6次

      当事人申报出口化妆品套装(小)等化妆品及美妆工具一批共申报9项商品。其中商品序号8,商品名称眼影刷金额6645.41美元折合人民币42342元规格型号310|化妆用木制LCHEAR牌产品含木制配件属于植物产品该货物未依法报检存在企业出口应当申报检验的商品而未申报的情况。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销售合同、企业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服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油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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