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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氰乙酸乙酯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潍坊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2 21:05:0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7次

      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99票向海关申报出口氰乙酸乙酯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926909090,申报数量共计2019608千克申报价值4336786.8美元。经查,氰乙酸乙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当事人在申报出口上述99 票氰乙酸乙酯时未向海关申报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箱单等潍坊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及你单位无异议声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潍坊海关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单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工商注册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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