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99票向海关申报出口氰乙酸乙酯,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926909090,申报数量共计2019608千克,申报价值4336786.8美元。经查,氰乙酸乙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但当事人在申报出口上述99 票氰乙酸乙酯时未向海关申报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箱单等;潍坊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山东)检测鉴定报告及你单位无异议声明;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潍坊海关检查记录及询问笔录;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单;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工商注册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