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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热交换器未经海关目的地查检擅自接受安装青浦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4 17:44: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2次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品名为热交换器、数量为3台,货值金额为2825938.13元,申报商品编号8419500090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目的地查检,擅自将上述货物于2020年9月28日交由利乐包装接收并于2020年11月现场安装,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82594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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