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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保鲜大蒜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1 19:40:28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194次

      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向海关报检出口一票保鲜大蒜申报重量25000千克申报数量3333袋申报商品编号07032010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Q.S,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重量为34440千克数量为5218袋。经查、当事人报检时申报数量3333袋重量25000千克实际数量为3788袋重量为25000千克,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实际多装运出口尚未报检的9440千克(货值为人民币9元)大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3)情况说明;  (4)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  (5)发票  (6)装箱单(7)合同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对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200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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