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对法检商品牙膏进行报检,涉案商品货值348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印花布、女式长裤、袜子等商品申报不实对应货物价值为782960元,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