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向报关公司提供有误的资料,致使发生申报不实及未申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检验检疫监管,案值419000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额基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未达50万元的立案基准。但你公司未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洗发水向海关报检,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