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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洗面奶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4:4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43次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其业务员因工作疏忽 ,未对法定检验商品进行报检,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所列的影响海关检验检疫 监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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