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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棉花糖属于法检商品涉嫌逃避商品检验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5:50:1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2次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未能如实提供货物真实情况及检疫单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所列影响海关 统计行为,但未达立案标准,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 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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