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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松脂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1 15:33: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6次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当事人以普通货物方式申报进口一批松脂;品名为:松脂;数量59656千克;金额53750.06美元(折合人民币344419.63元)。7月28日,防城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8月3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是危险货物。8月4日,当事人申请对该票松脂进行复验。8月10日受理当事人复验申请。8月31日,防城海关将复验样品送样至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测。9月10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是危险货物。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致使发生进口货物申报不实情形,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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