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三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粘合剂”,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光刻胶,经海关取样检验,涉案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经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7484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0元。当事人以上行为已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检验报告、查问笔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草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1471.2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