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5月12日,当事人向上海洋山海关申报出口间甲酚132吨。2020年6月17日、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向上海浦江海关(航交办)申报出口邻氨基苯甲醚45吨。
经查,间甲酚、邻氨基苯甲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商品,海关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 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当事人在上述商品出口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商品检验事宜。
2020年4月20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本公司为发货人、海华科技公司为生产销售单位,向上海洋山海关、上海浦江海关(航交办)申报出口对氨基苯甲醚20吨、邻氨基苯甲醚25吨、间甲酚54.98吨、邻甲酚23吨。
经查,对氨基苯甲醚、邻氨基苯甲醚、间甲酚、邻甲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商品,海关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应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当事人在上述商品出口过程中,已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商品检验事宜,但在申报出口环节未申报危险货物信息和电子底账号。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违法情事系因其公司新旧人员交接不畅、新的业务经办人员经验欠缺、操作不熟练所致。2022年8月8日,当事人主动向蚌埠海关交纳案件保证金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涉案货值、货物价值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查问笔录。
三、鉴定意见:南京海关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中心(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
四、现场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蚌埠海关检查记录。
当事人在出口间甲酚、邻氨基苯甲醚等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商品检验事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如实申报货物品名、商品规格型号等项目,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7万元的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出口对氨基苯甲醚、邻氨基苯甲醚、间甲酚、邻甲酚等商品过程中,未申报危险货物信息和电子底账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3万元的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各违法行为合并科处罚款18.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