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未报检申报出口多酚树脂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8 20:1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5次

    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多酚树脂0.5千克,总价45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该商品实际为大麻二酚,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发票、装箱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