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的一批货物,共三项货物。第一项货物品名为清漆,数重量是3罐9.6千克,申报价为CIF294000日元;第二项货物品名为清漆,数重量是3罐9.6千 克,申报价格为CIF294000日元;第三项货物品名为清漆,数重量是3罐1.92千克,申报价格为CIF57000日元。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 规定前往目的地海关进行商品检验,直接将货物运往东莞擅自使用。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080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
日期:2022-07-16 18:25:07 阅读:44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