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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检验危险化学品进口清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6 18:25: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5次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的一批货物,共三项货物。第一项货物品名为清漆,数重量是3罐9.6千克,申报价为CIF294000日元;第二项货物品名为清漆,数重量是3罐9.6千 克,申报价格为CIF294000日元;第三项货物品名为清漆,数重量是3罐1.92千克,申报价格为CIF57000日元。

    经海关核查并认定,该批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需要实施法定检验。当事人未按照 规定前往目的地海关进行商品检验,直接将货物运往东莞擅自使用。经计算,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4080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说明、商品发票、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危险化学品标签、化学制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整,共计人民币22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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