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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进口食用香精危险化学品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7-17 21: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0次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食用香精(金桔味、红茶味、冬瓜味、牛奶味、菠萝味、烘焙茶味)等全部九项货物,共计4010千克,申报价格为C&F 52560美元。经查,该批食用香精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故当事人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不实,对法定商品不予报检。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

    以上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化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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