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人造革”,货物申报总数量25324千克,总价1529421.3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9032090.00,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经我关稽查发现,上述4票货物的实际成交方式应为FOB。经查,提供给当事人的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合同等申报资料上的成交方式均系FOB,但当事人未认真审核单证内容,申报时将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填报为CIF,造成进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与实际不符。又经查,并未就上述4票进口货物签订运输代理协议,运输代理公司也未向提供相关运费报价,双方于货物进口后结算运费。...
日期:2023-07-30 22:22:22 阅读:229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