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进口磁盘阵列、服务器、光纤通道交换机等设备共2票商品,该2票货物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2.130814万元。
以上行为有1、北京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2、当事人人员询问笔录;3、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4、当事人提供的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财务单据;5、涉案商品报关单证及随附单据;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第四条第(六)项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