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商品名称为钢丝圈,申报总价为1056.5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成交价格为2719美元。当事人在明知海关有关申报、纳税监管规定的情况下,低报价格,偷逃应纳税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走私行为并造成了偷逃税款约合人民币2515.53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入境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走私货即钢丝圈111盒。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