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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 RIMOWA 箱包成交方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关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8 22:43:29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287次

      2013年当事人从德国、加拿大等地进口 RIMOWA 箱包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44票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86128.63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当事人从德国、加拿大等地进口 RIMOWA 箱包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33票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19683.94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进口报关文件等证据材料财务资料海关核税相关材料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64987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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