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当事人从德国、加拿大等地进口 RIMOWA 箱包,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44票,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86128.63元。
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当事人从德国、加拿大等地进口 RIMOWA 箱包,在进口过程中存在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33票,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519683.94元。
以上行为有:企业对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进口报关文件等证据材料;财务资料;海关核税相关材料;与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464987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