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玻璃纤维短码布等商品85票,申报不实。具体如下:1、3票实际成交方式C&F,错申报为CIF,漏报保费;同时未向海关申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紧急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人民币9820元。2、82票未向海关申报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紧急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低硫费、海运费、汇率调整费人民币425117.1元。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93176.52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报关单证资料、货款及代理费支付凭证、税款计核证明书、稽查通知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和变更登记情况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