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热浸镀锌非合金钢卷板8020千克,合同协议号TWT4-TSTJ-211219,申报净重32805千克,毛重3934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10490000(进口关税率:4%,增值税率:13%),申报总价10169.36美元。经查,实际净重应为38995千克,实际总价应为49445.66美元,实际合同号TWT4-TJTS-211219,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43995元。...
日期:2023-05-26 19:42:27 阅读:218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