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螺母,申报商品编码为7318160000,数量为307件,总价为FOB23025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螺丝,商品编码为7318190000,数量为4740件,总价为FOB45456.60美元;第三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内迫壁虎,商品编码为7318190000,数量为450件,总价为FOB31500美元;申报境内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为邳州茂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企业自查发现,第一项商品实际数量为7.65吨,实际总价为5765.81美元;第二项商品实际数量为8.4吨,实际总价为6330.66美元;第三项商品实际数量为9.85吨,实际总价为7424.04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日期:2023-06-13 20:26:58 阅读:16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