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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螺母等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19 23:15:02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409次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第一项顶托申报重量1092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254436美元第二项顶托螺母申报重量160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35040美元第三项圆盘螺母申报重量7750千克申报FOB总价为160425美元。   

      经查顶托实际FOB总价11466美元顶托螺母实际FOB总价1680美元圆盘螺母实际FOB总价8137.5美元实际重量9480千克申报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出口顶托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够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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