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浴巾1980条、毯子170208条,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6302930090(出口退税率13%)、63014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分别为17028美元、221270.4美元。经查,浴巾实际数量为170208条、FOB总价为221270.4美元,毯子实际数量为1980条、FOB总价为17028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当事人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货物未退税证明、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律够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