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轮胎(摩托车用),商品编码4013909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65000条,总价13975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外胎(自行车用),商品编码401150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10000条,总价25000美元。经查,实货为规格分别为12英寸、14英寸、16英寸、20英寸、24英寸、26英寸和27英寸等合计30000条外胎(自行车用),总价为149397.5美元,未见当事人申报的第一项商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6-03 22:44:50 阅读:50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