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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轮胎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岛胶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17:35: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6次

      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3项商品,第1项轮辋(新)、60.3千克(1个)、50美元;第2项轮辋(新)、40.8千克(1个)、50美元;第3项轮胎(新)、63.5千克(1个)、1000美元。该票涉案货物于2022年8月8日全部送青岛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鉴别结果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公司解释称涉案货物是国外客户给公司发的样品,进口申报前、国外发货人通过电话告知其样品都是新的,当事人公司按照新轮辋、新轮胎委托报关行向海关申报了错误信息,由此导致实际进口货物被鉴定为固体废物,当事人公司承认疏忽大意,导致违反海关规定,愿意接受海关处罚。另经查,当事人公司2022年10月11日接到青机场关缉退字【2022】7005号《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后,于2022年10月21日将涉案货物直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固体废物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报关单据、情况说明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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