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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轮胎品名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3 22:44:5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9次

      2020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轮胎(摩托车用),商品编码4013909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65000条总价13975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外胎(自行车用),商品编码401150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10000条总价25000美元。经查实货为规格分别为12英寸、14英寸、16英寸、20英寸、24英寸、26英寸和27英寸等合计30000条外胎(自行车用),总价为149397.5美元未见当事人申报的第一项商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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