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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槽钢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4 17: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2次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1、2项货物槽钢申报商品编号72163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266519.40美元、101531.20美元3、4项货物工字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329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319823.28美元、68533.56美元5项货物工字钢和第6项货物H型钢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6321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8492.04美元、19812.90美元7、8项货物角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2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08990美元、364712.92美元9、10项货物焊管申报商品编号为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分别为46723.28美元、135058.63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以上货物实际CIF总价分别为15283.80美元、16827.30美元、75316.50美元、24255美元、10249.80美元、11272.80元、2406.60美元、5184美元、4467.64美元、1010.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撤销表、你当事人陈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截屏记录、付汇水单、增值税发票、QQ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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