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1、2项货物槽钢,申报商品编号72163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266519.40美元、101531.20美元;第3、4项货物工字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329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319823.28美元、68533.56美元;第5项货物工字钢和第6项货物H型钢,申报商品编号均为7216321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8492.04美元、19812.90美元;第7、8项货物角钢,申报商品编号为7216210000(出口退税率0%),申报CIF总价分别为108990美元、364712.92美元;第9、10项货物焊管,申报商品编号为73063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CIF总价分别为46723.28美元、135058.63美元。经企业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以上货物实际CIF总价分别为15283.80美元、16827.30美元、75316.50美元、24255美元、10249.80美元、11272.80元、2406.60美元、5184美元、4467.64美元、1010.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撤销表、你当事人陈述、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截屏记录、付汇水单、增值税发票、QQ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