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王 X1(已判决)商定由王X1走私团伙为其将钻石走私入境,随后当事人深圳市当事人从境外的平台上订购钻石后通知王 X1 负责垫货款、取货及验货,检验无误后王 X1 在香港将钻石交由王 X2(另案处理)走私团伙走私入境到深圳,钻石走私入境后,再由王 X1 走私团伙将钻石交由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王 X1、王 X2 走私团伙总共走私入境了钻石 147 颗均已销售牟利,等值价款人民 币 367.88274 万元,偷逃应纳进口税款人民币 64.453055 万元。...
日期:2023-11-14 12:57:01 阅读:29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