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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海关监管区未申报货物构成走私吗?
    发布时间:2021-09-06 20:52:55  来源:孙国东  浏览:3081次

    某公司进口大宗化工产品六个货柜,其中两个货柜在申报后经海关查验有低报价格行为,涉嫌走私,而其余三个货柜刚刚进入某港口海关监管区域,还没有申报即被查获。

    对于这三个货柜如何定性有争议。本文从海关监管区的法律特性、海关申报的意义出发,探讨未申报货物构成走私的可能性,也欢迎讨论、拍砖。

     

    一、海关监管区的性质

    根据《海关法》,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海关监管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海关监管区之法律特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海关日常执法区域。

    海关日常职权包括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海关日常行使法律赋予职权的区域即海关监管区。

    (二)与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不同。

    根据《海关法》,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是指设立海关地点附近沿海沿边的一定区域,该区域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海关在其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只能执行法定部分的职权,职权受到制约,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能行使全部的日常执法职权。而在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之外则其执法职权更加受到限制。

    (三)与关境不同。

    关境是指一国海关法所效力所及区域,一般情况下它与独立关税区域相吻合。因而,海关执法因区域不同,其受到制约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二、海关监管区内海关申报时空意义及与走私违法的关系

    (一)海关执法空间。

    海关监管区是海关日常执法的特定区域,这意味着进入海关监管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对此可以行使检查、查验等执法权力。

    (二)海关监管时间。

    根据海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三)企业申报义务。

    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时与空,合法合规的要求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四)申报行为与走私违法。

    视是否已申报,即申报前还是申报后,构成走私违法的情形也会有所不同:

    1.申报前,视申报之可能性。

    进入海关监管区即属于海关监管范围,但是这不等于说,一旦进入海关监管区,还没有申报就会发生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规定,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在这里,瞒报”“伪报等均以申报为前提,没有申报就没有瞒报”“伪报”,因而,对于进入进入海关监管区还没有申报的货物在确定是否违法及违法行为性质时,务必要严格依法进行,视申报之可能性,区分货物性质,而进行甄别判断、准确定性。

    2.申报后,没有如实申报。

    企业一旦进行了申报,无论是什么货物,无论什么情形,如果单货不符,单单不符,没有如实申报,都会涉及违法。如果实施了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就构成走私行为。除此之外,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三、某公司的未申报行为是否构成走私?

    某公司的三个货柜未申报行为是否构成走私,作者认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做好如实向海关申报准备的,不构成走私违法。

    三个货柜还没有向海关申报,如果当事人汲取向海关低报价格的教训,改正自身错误,预备如实向海关申报,包括按真实的成交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价格条件,那么就不应当将三个货柜纳入涉案范围。如果当事人有如实申报之意图,就应该去帮助其成就,而不应当去排斥、按惯用思维去套用走私构成条件。

    (二)按前两个货柜一样申报,并且已做好低报价格准备的,构成走私预备犯。

    主观上有偷逃税款的意图,客观上做好低报价格准备,包括已商定或确定好低报价格,预备好报关单证,只等待时机向海关正式申报,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前两个货柜事发,海关查验),而导致未能着手实行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实行犯,一定要实施或参与实施才能构成。在未能实施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已做好必要的准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因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应当受到刑事制裁,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走私预备犯罪。

    (三)在未申报的情形下,不能构成犯罪既遂。

    在未申报的情形下,无论是上述(一)还是(二)的情形,某公司的三个货柜因为没有申报,与海关没有发生法律关系,尽管已进入海关监管区,其低报价格走私犯罪行为还没有着手实行,因而既不存在走私既遂,也不存在走私未遂。

    (四)如果某公司运输的是违禁品,当然构成走私犯罪既遂。

    违禁品在未申报的情形下,因其本身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货物,不具有申报进口的可能性,不存在事先申领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一旦进入海关监管区,即意味着走私犯罪已开始实施,其非法性就已体现,社会危害性已产生,因而,海关查验一经发现即构成走私犯罪既遂。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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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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