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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偷逃税款计核结论是否必须通知走私嫌疑人?
    发布时间:2014-11-20 09:02:21  浏览:700次
    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但是当事人却没有收到走私偷逃税款计核结论,偷逃了多少税款都不知道,请问这一事项是不是可以不通知走私嫌疑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缉私局不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是程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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