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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无法查明涉走私案的运输工具的权属能判处没收吗?
    发布时间:2016-08-29 09:48:27  浏览:1501次

    问:您好,我司一家香港银行,我司应一位客户的要求购置一车货柜车然后出租给客户,由其跑中港运输业务,后来这名客户涉走私案,货柜车被海关扣押。我司向法院提出主张“该车系我司合法财产,应发还我司。”如果法院最终无法即无法认定该车属我司财产,也无法认定该车归这名客户,按中国法例,法院还能不能没收这辆车?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如果无法确定涉案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就是不能确定系《刑法》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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