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我有一位朋友牵涉走私案,海关出了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我们认为其适用的税率有问题,可以要求海关重新核定吗?能否就此单独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目前的执法实践中,海关计核走私案件偷逃税款的行为,一般认为该行为不是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影响,不具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