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海关缉私局来我司行动时,除了扣押涉嫌走私的货物外,还扣押了大量的我司自行生产加工、并非走私的货物,请问海关缉私局的做法是否合法,它有权这么做吗?谢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因此,贵司可以据此向海关缉私局提出发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