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湿度敏感控制器、电子基板等货物存在运保杂费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的24份报关单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95万元。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应承担运保杂费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应收账款明细表、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