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出口塑木条、塑胶水管等货物未提供出口证明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04 13:50: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00次

    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的塑木条210千克、塑胶水管210千克、纸箱2000千克、招牌2100千克、封箱胶纸100千克实际均未出口,申报出口瓷砖3230千克实际出口5000千克、申报出口五金配件630千克实际出口300千克;同时发现当事人另有:铁柜500千克,PHILIPSLED灯具61个,PHILIPSLED筒灯180个,铁构件400千克,复合地板800千克,瓷盆150千克,浴缸150千克,铝门150千克,大理石台面150千克,生活用品100千克,佛珠手串13条、佛珠24粒、木雕2个、木头5千克,木质掏耳勺1个,出口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被海关查获。案发后,经查实,上述未申报货物佛珠手串、佛珠、木雕、木头、掏耳勺均需向海关报检而未报检,而其中的木雕2个,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分别为染料紫檀植物制品0.1387千克、交趾黄檀植物制品1.19千克,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II,需凭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才能出口。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查验记录清单、案件查获经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关取样送检结果告知单、海关扣留现场笔录、海关扣留决定书、海关扣留(封存)清单、查问笔录、陈述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物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6月2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