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便携式储能电源(8507600090)。2021年12月3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货物为危险货物,未提供危险货物包装性能合格证明,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以上均未见明显劣质商品伪报。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鉴别货物为危险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范,详见图片。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载货清单》《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进出口贸易合同》、《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