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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绝缘纸带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惠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0 16:50: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0次

    当事人自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绝缘纸带22票,申报商品编号4823901000,与实际商品编号4823909000不符,涉及货物数量834476千克 。其中在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进口报关单7票,货物数量203879千克,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97822.96元,无漏缴税款,已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在2020年1月1日至 2021年7月13日期间,涉及进口报关单15票,货物数量630597千克,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10376606.3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24156.07元,已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与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海关化验取样记录、化验鉴定书、归类审核表、进出口报关资料、企业陈述 报告、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 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 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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