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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申报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泡面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14:50: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0次

    2021年9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中靖牌平面挂耳式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申报商编:6307900010,申报数量:156400个,申报总价:4692美元,申报规格:1|0|成分含量:67%无纺布33%熔喷布|||规格:17.5*9.5cm,型号:平面耳挂式,用途,非医用,品牌:中靖牌。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医用口罩152700个(价值人民币29737.56元); KF94非医用口罩3700个,非医用口罩成分含量为60%无纺布40%熔喷布||熔喷布|||规格:17.5*9.5cm,型号:平面耳挂式,用途:非医用,品牌:中靖牌。另有金灶牌电茶壶1台、种植箱2箱、泡面1箱(价值人民币32.46元)未申报。当事人出口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泡面未申报商品检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2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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