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申报出口松木涂装板等一批。其中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松木涂装板,商品编码申报为:4421999090,商品数量申报为:4032片;第2项商品名称申报为:松木涂装板,商品编码申报为:4421999090,商品数量申报为:2464片。经查验核实,实际第1项商品数量应为:672片,第2项商品数量应为:2064片,且另有3760片松木涂装板(商品编码应为:4407112010)未申报。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发票、合同、税务局备案情况、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