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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植物补光灯、钠灯、金卤灯等货物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国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6:59: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9次

    2021年6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进口植物补光灯、钠灯、金卤灯等货物一批。2021年6月23日湾仔海关监管一科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后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对该报关单中6项申报品名为钠灯的货物进行现场检验,2021年12月30日该批共计30千克的钠灯被鉴别为固体废物。当事人涉嫌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委托报关协议、鉴别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照片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的境内收货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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