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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保税货物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14: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2次

    2019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17日,当事人未经海关备案,擅自将保税料件共计9371722.05平方英尺蓝湿牛皮进行加工。该过程中当事人签订了车间租赁合同以及委托加工合同,实际生产仍由合作公司执行,双方商定按照一尺皮1.2元人民币进行加工结算。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违规行为。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共计9371722.05平方英尺蓝湿牛皮。上述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已经全部运回当事人。经关税部门计核,货值5407.962702万元,涉税761.5474万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作业单、手册及进出口报关资料、出库明细、入库明细、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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