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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100%涤纶涂层牛津布等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3 17:35: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2次

    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备案加工贸易手册,2021年6月21日核销结案。手册项下主要进口料件为多种规格型号的100%涤纶涂层牛津布和100%尼龙涂层牛津布,出口成品为多种规格型号的马衣。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4日在出口一批成品马衣,其中有154件马衣在生产过程中串用了相近的国内料件替换保税料件,替换保税料件100%尼龙涂层牛津布1680D共计739.2码。被替换的保税料件系2021年1月11日在该手册项下进口。上述串换下来的保税料件目前存放于当事人仓库中,共计739.2码。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该手册核销手续时未向海关说明上述情况并申请补税。经海关计核,上述保税货物货值24171.67元,涉税4365.32元。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相关资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仓库记录、财务记录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税款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海关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的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自查后向海关主动报明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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