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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申报不实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0:06: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1次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境4批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至杭州综合保税区,共计7款商品10056件,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005109000。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网购保税进口”方式申报进口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005109000,涉及924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共计11款商品5294件。该5294件商品为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申报进境及“保税间货物”监管方式结转,货物价值人民币171699.34元。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004905990,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列明的税号,不能作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同时,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属限制类商品,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企业情况说明、商品销售明细、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当事人在进口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过程中,未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和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在进口TIGERBALM虎标药布贴膏过程中,未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和商品编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2、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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